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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科研人员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工作室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其他外来人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设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安全准入材料审核、安全教育组织、门禁权限管理及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通识性安全知识、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常识;
(三)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气体气瓶、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加热与制冷设备、压力容器等);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特定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
第六条 安全教育方式包括:
(一)分散自主学习:通过学校“湖理实安”微信小程序在线学习安全知识;
(二)集中教育培训:参加重点实验室或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讲座、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实验室现场安全培训:由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对拟进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现场安全操作培训。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拟进入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须取得学校“湖理实安”微信小程序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合格成绩为90分及以上),该证书长期有效,并按要求完成准入材料提交后方可申请门禁开通。
第八条 教师门禁开通程序
教师申请开通门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湖理实安”微信小程序电子证书截图);
(二)科学研究课题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教师用表);
(三)实验用房负责人(团队成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师本人按要求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与签署;
(二)将材料一并提交至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三)安全管理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完整无误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对其进行实验室现场安全告知与注意事项提醒;
(四)安全管理员为其开通相应实验室门禁权限;
(五)准入材料由安全管理员归档保存,建立准入人员台账。
第九条 学生门禁开通程序
学生申请开通门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湖理实安”微信小程序电子证书截图);
(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学生用表,须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三)学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本人签字)。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与签署;
(二)将材料提交至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三)安全管理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完整无误后,由指导教师或安全管理员对学生进行实验室现场安全培训,告知本实验室特有风险、安全设施位置、应急联系方式及注意事项;
(四)安全管理员为其开通相应实验室门禁权限;
(五)准入材料由安全管理员归档保存,建立准入人员台账。
注:以上表格可登录重点实验室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第四章 门禁使用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门禁卡(含校园卡门禁权限)及门禁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使用。下列行为一律严格禁止:
(一)严禁将门禁卡、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
(二)严禁将门禁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用;
(三)严禁借用他人校园卡或门禁卡刷卡进入实验室;
(四)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复制、模拟门禁卡;
(五)严禁尾随他人进入实验室;
(六)严禁为无准入资格人员开门或提供进入便利。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准入资格、通报所在单位等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须制定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指导教师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实验结束后须检查水、电、气、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实验室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
(二)将门禁卡、校园卡或门禁密码转借他人或与他人共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四)借用他人校园卡或门禁卡刷卡进入的;
(五)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复制、模拟门禁卡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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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科研人员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湖理工发〔2020〕26号)、《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重点实验室学习、工作、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其他外来人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设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安全准入材料审核、安全教育组织、门禁权限管理及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通识性安全知识、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常识;
(三)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气体气瓶、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加热与制冷设备、压力容器等);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特定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
第六条 安全教育方式包括:
(一)分散自主学习:通过学校“湖理实安”微信小程序在线学习安全知识;
(二)集中教育培训:参加重点实验室或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讲座、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实验室现场安全培训: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或指导教师对拟进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现场安全操作培训。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拟进入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须取得学校或学院“湖理实安”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合格成绩为90分及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准入材料提交后方可申请门禁开通。
第八条 教师门禁开通程序
教师申请开通门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湖理实安”考试电子证书下载打印);
(二)科学研究课题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教师用表);
(三)实验用房负责人(团队成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师本人按要求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与签署;
(二)将材料一并提交至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员(K6-210);
(三)安全管理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完整无误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对其进行实验室现场安全告知与注意事项提醒;
(四)安全管理员为其开通相应实验室门禁权限;
(五)准入材料由安全管理员归档保存,建立准入人员台账。
注:以上表格可登录矿区重点实验室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第九条 学生门禁开通程序
学生申请开通门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湖理实安”电子证书下载打印);
(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学生用表,须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三)学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本人签字)。
(四)学生现场安全培训记录表。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上述材料的准备与签署;
(二)将材料提交至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员(K6-210);
(三)安全管理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完整无误后,由学生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实验室现场安全培训,告知本实验室特有风险、安全设施位置、应急联系方式及注意事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公共平台现场安全培训,告知公共平台实验室特有风险、安全设施位置、应急联系方式及注意事项;安全管理员负责复核培训记录并确认培训效果;
(四)安全管理员为其开通相应实验室门禁权限;
(五)准入材料由安全管理员归档保存,建立准入人员台账。
注:以上表格可登录矿区重点实验室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第四章 门禁使用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门禁卡(含校园卡门禁权限)及门禁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使用。下列行为一律严格禁止:
(一)严禁将门禁卡、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
(二)严禁将门禁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用;
(三)严禁借用他人校园卡或门禁卡刷卡进入实验室;
(四)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复制、模拟门禁卡;
(五)严禁尾随他人进入实验室;
(六)严禁为无准入资格人员开门或提供进入便利。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准入资格、通报所在单位等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进入矿区重点实验室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熟悉本实验相关的应急设施位置和处置流程,并确认应急设备可用。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须制定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指导教师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实验结束后须检查水、电、气、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实验室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
(二)将门禁卡、校园卡或门禁密码转借他人或与他人共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四)借用他人校园卡或门禁卡刷卡进入的;
(五)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复制、模拟门禁卡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已毕业学生或中途因其他原因退出实验室的,应及时到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处登记取消门禁授权。需要再次授权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学校或学院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二O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