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王振 时间:2022-03-24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四条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成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管理人员,以及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运行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

第六条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的。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须由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申请, 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成后须按国家相关各级管理制度向黄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并佩戴相应防护装备方可上岗; 应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

第十条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一条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后, 报黄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十三条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 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 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五条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教学、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未获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室不得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育种。

第十八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十九条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根据所要保护的类型来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

第二十条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国家和国际性能标准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二十二条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 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二十三条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装入专用废弃物转运袋中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对本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抽查。

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条款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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