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2-03-07 点击数:

实验室安全管理,对保障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必不可少的。为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特制定本指度。

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实验室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三条 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有无短路、发热和绝缘等不良等现象,若发现有此类现象,应立即进行停止使用,待修复后再启用。

第四条 贵重药品、贵重金属要放在保险柜等安全可靠的地方,危化品需交重点实验室统一存放管理。要严格执行这些物资的计划购置、运输存放的规定,对品种、性质、数量要严格登记入档。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需要用时到实验室管理者处签字定量领取。

第五条学生应在老师指导下从事实验,不得单独从事易燃、易爆、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实验。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是教师、学生从事科研教学实验场所,不允许教师、学生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工作学习。不允许将化学药品用于任何与研究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要井井有条。药品、材料、仪器设备要放置整齐,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乱堆乱放。私人物品不得堆放在实验室内。

第八条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不得留客闲谈,逗打娱乐,不准在实验室做饭菜、聚餐等。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实验不能中断时要有人留守,不需要人值班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的废水废液要按规定经过无害处理以后才能排放。实验室用过的废瓶、废渣,不能乱丢乱放,要按不同性质收集在固定的容器内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门禁系统授权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二次授权为他人使用。实验室内房间严禁止锁,以便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者务必检查门、窗、水、电、气是否关闭,并做好实验室卫生。

第十二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外,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十三条 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伐;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6343110"电话向本校保卫处、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对实验室进行改造装修,需要改造需提交申请并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 要注意实验室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震、防锈、防磁,要预防细菌、病毒和辐射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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