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3-31 点击数:

第一条 领取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凭已通过审核的购置申请表到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使用单位有未使用完的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交回技术物资供应科,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 储存和保管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5.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设备处负责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2.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1.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2.保卫处、设备处,尤其是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重点实验室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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