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损毁、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 时间:2021-03-31 点击数:

第一条 赔偿界定办法

1. 管理不善,收藏不严,致使仪器设备被盗或损毁。

2.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

3. 未经批准,擅自拆装,或不懂技术,轻率拆修,致使仪器设备损毁。

4. 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或丢失。

第二条 赔偿标准

1. 整机损毁。责任人赔偿40%,从工资中扣取;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60%,从部门经费中扣取。

2. 零部件损毁。责任人赔偿60%,部门(单位)赔偿40%

3. 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丢失,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

4. 对于两用(公用与家用)设备的损毁、丢失,除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以外,对责任人罚款30%(设备残值的30%)

第三条 赔偿程序与处罚

1. 填写损失报告单。

2. 调查情况,技术鉴定。

3. 确定事故性质和赔偿金额。

4. 收缴赔款与罚金。

第四条 处罚办法

1.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 对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罚款。

3. 对情节严重的,给有关人员以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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