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3-24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和《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湖理工发〔2020〕26号)、《湖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学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贯穿到全部环节。

第三条对违反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部门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 任。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各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等(以下 统称“实验室”)。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六条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教学与科研实验场所内部环境、物件、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与维护责任,对进出实验室人员负有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责任的人员,对所负责的实验室承担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

(三)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全体实验室负有主体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履行实验室安全全面管理工作职责,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统筹与指导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本部门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 具体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

(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主要领导:负有实验室安全指导、监督、帮助等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精神与要求,制定并推行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多层面组织面向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等人群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实验室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与协调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上述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违反法律法 规、党纪党规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书面移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学校领导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故意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管制类化学品的;

4.其他违规、违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

(二)一般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中等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处理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奖评优;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2、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3、对事故部门的处理:取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当年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

(三)发生中等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1年内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3、对事故部门的处理:关闭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并进行整顿,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当年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取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的 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事故实验室负责人、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3、对事故部门的处理:关闭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当年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取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党政 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等。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3年内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3年内申请科研项目和5年内申请校内外各种人才类项目、校内外各类评优评奖等资格。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事故实验室负责人、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3、对事故部门的处理:关闭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取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当年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取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党政 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等。

4、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根据工作履职情况,给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事故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四条对于拒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追责程序的启动

(一)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室责任人应积极消除隐患,将隐患整改情况、部门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事故情况报告》,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隐患整改,收到《事故情况报告》后进行复查。

(二)发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所在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部门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天内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三)发生严重及以上级别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发生事故实验室所在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事故情况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第十六条追责方式的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人事处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院部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事处、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书面移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执行。

(五)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共同执行。

第十七条追责程序及实施

(一)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方式等。

(二)发生一般和中等事故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等,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方式。

(三)发生严重和重大事故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情况,研究确定处罚方式。

第十八条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被追责人或被追责部门,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 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二十条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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