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工作室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21-03-31 点击数:

为加强教授、博士工作室的管理,为保证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搞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建设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工作室申请

1. 需申请在重点实验室建立教授或博士工作室申请者(教授、博士或研究小组),须书面递交申请材料(含工作计划书)

2. 申请者所研究方向须符合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或学校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方向,须已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且切合现有实验条件,并有研究基础、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

3. 申请者或研究小组须经过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优选,申请审查结论及时通报申请者。

4. 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者与重点实验室签署责任书、任务书、工作室使用期等,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管理

1. 各教授、博士工作室归属重点实验室,实行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与各工作室具体的负责管理。

2. 各教授、博士工作室的负责人为各室第一责任人,须履行重点实验室及各自工作室制定的相关职责。

3. 各工作室工作人员、实验人员须遵守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 重点实验室为符合支持标准的各教授、博士工作室提供科研实验平台、便利条件、课题扶持(如,实验用房、水电等),重点实验室(含各工作室)内所有设备为各工作室开放、共享、交流。

第三条 考核、验收

1. 各工作室每年底须进行工作总结,制订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并报重点实验室审核、备案。

2. 各工作室须接受重点实验室、相关部门的各项例行检查。

3.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各教授、工作室进行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二年一期的综合考核验收通过者可续签下一工作室使用期。未能通过者,隔一期可再申请。二年为一周期。

4. 重点实验室、学术员会定期召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会,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学科发展、团队建设、工作室状况,进行结构优化,调整(整合、兼并、扩展)各工作室。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1. 科研成果奖励参照重点室相关规定。各室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有: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理工学院)Hubei Key Laboratory of M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 Remediation, 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2. 对于完成重点实验室相关建设任务(科研成果、仪器使用率及效益、学术交流等)、贡献大的优秀工作室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及重点资助建设。

3. 对于未能完成重点实验室相关建设任务(科研成果、仪器使用率及效益、学术交流等),未达到考核标准,不能遵守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且产生较大问题等情况的工作室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摘牌、处罚。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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