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作者: 时间:2021-03-31 点击数:

为保证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钥匙除有工作室的老师各自管理之外,实行统一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另配钥匙,流动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本实验室钥匙。

第五条 实验室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必须建立仪器档案,每台仪器指定专人管理、维护,要经常保持清洁和维持正常运转,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定期测试,贵重精密仪器更要做好各项登记并存档。

第七条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等级制度,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不熟悉者,不得随意动用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衣着整洁,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后应将公共工作区域清理干净。

第九条 实验后的有毒污染的废物要及时进行专门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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