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31 点击数:

第一条 项目立项

1. 申请者必须是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

2. 申请者的研究课题应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布的项目指南及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项目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并具有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3. 项目申请人需填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申请书,经实验室方向带头人签字同意、实验室初审,报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立项,实验室主任确定资助计划。

4.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设置重大和重点项目两类,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依据资金来源和总金额而定。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

1. 获得资助的研究课题可在本室或申请者原单位完成,课题的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

2. 受资助课题每年应向本实验室汇报研究进展情况,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 课题经费实行目标管理,按计划开支。课题启动时按批准资助额度的50%拨款;项目执行期限结束,经评价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拨付剩余经费。

2.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和使用。

3.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费、业务费)。

参加与受资助项目相关的学术活动及考察调研等产生的费用。

项目必需的测试费等。

利用本实验室资助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为本实验室。

课题结束后需进行经费核算。

第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的评价

1. 所有课题每年应汇报进展情况。根据课题性质和执行时间长短,以中期报告、总结报告或研究论文、成果、专利等形式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核。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项目,可以结题:

在国内外专业杂志的权威刊物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论文内容与申请本实验室资助课题项目一致,并应至少有一篇被SCIEI等检索系统收录,且第一署名单位为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理工学院)Hubei Key Laboratory of M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 Remediation, 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申报并获准发明专利一项。

3. 项目结题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各二份归档:

项目结题报告;

所发表的研究论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4 .项目逾期不能结题的或申请延期完成研究任务的,均视为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后,其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收回,项目终止后三年内,申请者不能申报本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成果署名规定

1. 本实验室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和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共有,并以本实验室为主,有关论文或技术文件署名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理工学院)Hubei Key Laboratory of M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 Remediation, 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Huangshi 435003, China”

2. 受资助课题所完成的学士学位论文及硕士学位论文也属于本条例规定范围之列。

第六条 奖励规定

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如署名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理工学院)”,或“Hubei Key Laboratory of M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 Remediation, Hu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本实验室将参照湖北理工学院关于科研成果奖励方面的文件规定,按成果级别和质量,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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