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3-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教师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 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 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其他实习、实训场所等。实验室安全涉及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验消防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其它分管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一级管理职责;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责任部门,负责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各教学院部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责任,直接负责具体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制定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细则;

(二)指导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三)协助保卫处完成全校实验室危化品购置审批、督查,督促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按要求进行危化品的储存、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并督促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完成危废品处置工作;

(四)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准入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

相应职责:

(一)教务处对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对开展的教学实验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估,做好教学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教学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二)科研处对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对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估,做好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三)保卫处负责指导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进行防火防盗管理;负责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向相关上级管理部门的购置报批;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更新、消防演练及实验室消防通道清查;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指导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进行水、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成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二级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二)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

(三)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明确每个实验室具体安全负责人;

(四)实行实验室准入备案制度,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五)组织、落实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六)组织、督促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协助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实验室安全制度,落实本实验室的设施和实验环境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落实本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实验课、开展各类实验的教师是开展实验现场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实验现场安全,负责对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安全培训,出现突发事故及时处理并疏散学生,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安全管理科学体系。开展实验室安全“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评估,建立科学的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全员、全面、全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针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各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合适合规的安装使用场所。大型、精密、特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特种实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实验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实验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包括购置、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可溯源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特性或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转运至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的危废储存室;要规范实验废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紧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监控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服、护眼罩等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高压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论证。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部门师生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实验指导老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三级管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由学校与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对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三级联动管理的实验室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和各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校内外行业安全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及时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移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实验操作规程,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条款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版权所有:矿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地址:湖北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  办公电话:0714-6348671